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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省委农办 发文字号: 苏民基〔2023〕11号
成文日期: 2023-08-17 发布时间: 2023-08-18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市党委农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章-文头--民政-农办-23-08-21

 

     江苏省民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818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要求,现就我省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以提升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社区负担过重问题为关键,进一步大兴调查研究、推进制度创新、加强源头治理、转变工作作风,力争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充分激发村级组织活力,切实提高基层治理服务水平,为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负担

1.厘清村级组织权责范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一套表、两本账、三张清单”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村级组织应当履职事项、职责范围、运行流程、保障措施等。对已明确的履职事项,要加强跟踪指导,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提高村级组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协助事项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保证相应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凡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未列入《村级组织协助办理事项准入清单》、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工作事项,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级组织予以办理。

2.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党政群机构进入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的准入管理,健全准入审批程序,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准入存量事项开展自查清理,对不合规事项实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对村级组织协助事项运行开展评估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促进党政群机构与村级组织良性互动。设区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制度创新和工作统筹,常态化指导督促县(市、区)深入开展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健全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3.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基层党委政府统一对村级组织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各职能部门未经县级党委政府批准,不得单独对村级组织进行考核评价,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全面取消各类隐形考核事项,防止过度检查、考核、追责,不得违反规定开展创建评比活动。建立以村民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权重的评价考核机制,取消对村级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全面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坚持公开透明,将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在网上或村公示栏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和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2014年以来取消的村级工作机制,不得重新设立。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对现有的村级工作机制进行规范整合,便于村级组织统筹开展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按照应减尽减原则,清理城乡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凡是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健全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站)一体化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省级层面研究拟制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统筹整合其他党政群活动阵地;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鼓励采取村民群众自我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创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提高设施利用综合效益。

6. 建立机制挂牌准入制度。按照省委关于清理规范村(社区)办公场所“牌子乱象”要求,严格落实标识牌挂牌准入清单和挂牌工作规范,建立挂牌日常管理制度。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按照设置的基本服务功能室(中心、站),悬挂基本功能室标牌,鼓励一室多用,悬挂相应标牌。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未经审批要求村级组织挂牌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不予落实。各部门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到村级组织加挂牌子,应保障牌子制作费用,或者统一制作牌子,不得增加村级组织负担。

(三)理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持续开展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意见》(苏民发〔202018号)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进一步梳理形成本行政区域内证明事项正负面清单。对于现阶段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要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8.规范村级组织印章管理。加强村级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监管,规范印章使用工作流程,常规的事务性盖章按照规定工作流程进行。对证明性盖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村级组织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实行村级组织印章专人专管,印章使用审批与保管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一事一登记”制度。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村民委员会出具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

9.做好出具证明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最大程度为群众提供方便。对于列入各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破信息孤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本地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表单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平台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10.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细化权责清单,清理违规事项,强化动态监管,确保于2023年底完成工作任务,取得初步成效。县乡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各级民政、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强化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同解决有关问题。

11.推进基层赋能。各设区市要按照高效、便民、共享等原则,积极整合延伸到村的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主动为基层提供数字赋能、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健全村级组织经费投入和动态增长机制。支持提升村“两委”统筹整合能力,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平急转换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机制,增强村级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组织、社区慈善资源的联动创新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完善招录、薪酬、培训、晋升等制度,健全关爱机制,拓展职业上升空间,不断提升其职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12.开展督导整治。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健全村级组织减负工作机制,从不合规、不合理的表格、台账、材料以及多种“留痕”现象入手,持续整治涉及村级组织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行为,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工作负担。完善监督机制,通过“江苏12345”“互联网+督查”等平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负面案例予以通报批评。各设区市至少建立1个村级组织减负工作观测点,及时深入掌握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加大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的舆论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各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确保村级组织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县(市、区)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委农办。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