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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发文机关: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卫基层〔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时间: 2023-08-24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此页无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

   2023824

 

(此件为主动公开)

 

 


 

江苏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工作指引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激发社区居民自治活力,提升城市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如下。

一、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能定位

1. 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筹建和新设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且人口规模达到要求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重新设立(拆分、合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研论证,深入开展社区协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达成统一意见后,报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2. 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3. 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治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4.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单位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党对基层治理的领导

5.加强党对社区治理的领导。涉及社区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基层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完善“一肩挑”后社区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激励机制。

6.加强党对居民自治的领导。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健全“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网格(居民小组)党组织—党员中心户(楼栋长)”组织链条,保证党的领导与居民自治紧密结合。加强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等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居民自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

7. 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总人数以单数为宜。具体组成人数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

1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2选举方式。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选举时应先推选居民代表,再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

8. 居民小组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按照居住状况以楼栋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建议以每100户至15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

1产生。由本小组居民推选产生,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推选方式。由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推选。

3任职条件。热心于社区事务管理,且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有一定文化基础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能力;提倡将选民中的楼栋长、网格员推选为居民小组组长。

4基本职责。协助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或本小组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收集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9. 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一般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产生,推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代表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辞职的,其补选、增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

1产生。社区居民代表通常由居民按3050户推选一人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35人产生,一般社区居民代表人数控制在50100人左右。规模较大的社区,具体人数可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商定。驻社区单位或社区社会组织可根据需要选派代表,并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产生。

2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居住在本社区(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除外),且有充裕时间参与社区事务和热心为居民服务,在居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基本职责。参加居民会议,认真行使表决权,提出对本社区事务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带头宣传、执行社区党支部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居民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收集居民意见,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自治章程细化明确居民代表资格条件、推选补选、职责履行、资格终止等情形的具体办法。居民代表名单出现变更应及时向居民公告。

10.下属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般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文体教育、环境物业、慈善救助、志愿互助等下属委员会。

1组成。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成员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且具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可由本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楼门栋长或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群众基础好的离退休干部、老党员等担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社区专职工作者、驻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民警(辅警)等人员兼任。

2产生。具体人选由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下属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同步产生,任期相同。

下属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辞职、工作变动、身体状况、不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补充人员并公告。

3基本职责。各下属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密切联系居民群众,经常性了解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听取居民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积极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报告。协助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相关事务。组织居民开展专项活动,培育居民公共参与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引导相关驻区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助力提升为民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决策制度

11. 居民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组成,也可每户派代表组成,或由居民小组推选代表组成。

1会议召集。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应提前十日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居民。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派员列席。

2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重大事项等。

3会议职权。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并监督其执行;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民生实事项目等;听取居民意见和要求,组织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度

12. 社区议事协商制度。对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相关居民或利益相关方(人)开展协商。

1协商内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物业服务等;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公共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2协商形式。根据参与主体情况或区分不同协商事项,可以依托社区党员议事会、居民议事会、居民理事会、民情恳谈会、居民决策听证会、社区物业联席会等机构,开展相应的社区协商、小组(网格)协商、楼栋协商、业主协商等活动。

积极推广网上议事协商、“微协商”等有效形式,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协商主体。坚持凡是利益相关者都应参与到协商中来的原则,最大限度调动各方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协商的积极性。协商中鼓励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群众代表以及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

4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认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书面及其他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协商召集人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对于可转化实际操作的协商意见,应纳入协商成果。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居民会议决定。跨社区事项的协商程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党工委研究确定。

5成果运用。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社区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居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规范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13. 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章程是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通过的实行居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涵盖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议事规则和工作的基本制度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的基本规则。一般内容有:

1)居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居民遵纪守法、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义务。

2)社区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居民小组的划分和居民小组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的设立及职权。

3)社区集体经济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管理、社区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则。

4)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扫黑除恶、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有关要求。

5)社会治安、婚姻家庭、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等有关要求。

6)居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14. 居民公约。居民公约是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一般内容有: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现代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提倡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倡导移风易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15.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制订的普通程序:

1征集民意。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审议表决。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居民会议审议讨论并表决通过。

5备案公布。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于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向社区居民公布。

16. 居务公开。居民委员会实施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必要信息并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1公开内容。居务公开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的结果及其转换应用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募集和发放情况、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定期困难补助救济情况等其他补助补贴发放目录;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社区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承建情况;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下属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执行情况;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全体居民利益或者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公开形式。在社区活动阵地或居民聚居的地方设置固定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通过社区论坛、微信群、QQ群等形式进行公布;召开居民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3公开时间。常规性事项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重要事项一般每月公开一次。对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和普遍要求公开的内容随时予以公开,对涉及时间较长的事项分阶段公开。

17. 居务监督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并开展工作。

1职数设置。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5人组成。

2推选方式。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3候选人确定。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经街道党工委或纪工委确认;其他成员候选人,由居民会议提名,也可由居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并经社区党组织确认。

4成员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与居民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主任候选人获参加投票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委员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5任职条件。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并有充裕的时间开展工作,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由非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主任。

6成员调整。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缺,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可按程序由居民会议增补、调整成员。其人员变动,应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备案。

18. 民主评议。社区民主评议会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面或某一单项工作、政府在社区的有关工作的考核评议,并作出相应的书面评定意见的一种会议制度。

1评议内容。包括:完成社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承诺的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关社区治理、公益事业、服务事项等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2参评人员。参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建议为本社区内有较好政治文化素质、熟悉相关业务、处事公道且群众口碑好的社区党员(居民)、居民代表、驻区单位或社区社会组织人员组成。

七、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建设

19.健全居民委员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学习教育和廉洁自律等制度,规范居民委员会工作程序,理顺与其他社区组织的职责关系,加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和规范运行。其基本工作制度有:

1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社区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决策前开展必要协商。

2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及成员的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3月度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

4日常考勤制度。严格落实坐班、值班和去向公示、考勤登记等制度。

5为民办实事制度。每年初通过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居民等意见建议,确定年度重点办理的民生实事。

6走访群众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应联合社区党组织成员、专职网格员等,建立分片包户常态化走访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实现走访联系群众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全覆盖。

7报告评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向居民会议述职述廉述法,并接受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及时向居民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8教育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集中培训。居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及下属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由街道、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组织培训。居民委员会还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组长、居民代表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

20. 提高组织协调能力。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物业服务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室)等的综合协调、服务,积极培育居民公共精神和参与能力,促进社区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开展“微自治”“邻里互助”等活动,充分发挥为社区居民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八、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方式

21. 规范阵地建设。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施)。推行开放式、节约化办公,原则上居民服务和活动空间不少于70%。创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鼓励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方式,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22. 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居民群众个人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坚持为民利民便民原则,积极推行清单化、流程化、便捷化服务。

23. 提升服务效能。统筹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下沉到社区的资源、资金、项目等,增强为居民服务的联动效应,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推行“一门受理、一站服务、全科社工”服务模式,主动为有需要的社区居民尤其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无偿代办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为特色困难群体提供帮困扶弱、精神关爱、危机干预、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  

24. 涵养社区文化。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社区文化阵地的辐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社区文化活动,多层次满足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加强与公共服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协作,规范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

25.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公益慈善、文体娱乐、矛盾调处、为老为小、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社区社会组织,并引导其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活动。

26.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以社区党员、居民为骨干建设社区志愿者队伍,经常化、本土化培养和指导社区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常态化开展邻里守望、扶弱济困、助老护幼、文体活动、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

27. 规范社区物业服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议事协调机制。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8. 推动社区共驻共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协调驻社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居民委员会应经常听取驻社区单位的意见建议,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