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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民基〔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09-22 发布时间: 2022-09-23
有 效 性 : 有效

 

 

 

 

 

 

苏民基〔202213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把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乡村振兴江苏样板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抓好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靠前指导,着力解决少数村民委员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等虚化弱化边缘化等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全面建强、全面过硬。要尊重基层首创,鼓励村民委员会根据基层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围绕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创新探索,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

 

 

     江苏省民政厅

    2022922

    (此件为主动公开)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和服务功能,有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细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决策、基本职能、运行规则、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着力解决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晰、运行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接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公共服务、举办公益事业,切实维护村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发展文化教育,加强普法宣传,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

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1. 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2. 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领导。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完善一肩挑后村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机制。

三、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架构

3. 组织建设。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以单数为宜。人口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增设一名副主任,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4. 缺位补选。换届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缺额时,按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严格落实县级联审机制,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补选结果及时备案。

5. 健全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慈善救助、志愿互助、文体教育、环境物业等下属委员会。

1)组成。下属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应具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建议由本村有威望、群众基础好的村民、老党员、离退休干部或村民代表担任,也可根据工作性质由村专职工作人员和警务室、卫生室、司法调解室等工作人员及驻村各类组织、单位代表等组成。

2)产生。具体人选由村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基本职责。主动了解村民需求关切和意见建议,积极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相关事务;积极组织村民开展专项活动,不断提高村民参与度;根据实际需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助力提升为民服务专业化水平。

6.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1)产生。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推选方式。可以由本组内一人或几人推荐,全组村民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本组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

3)基本职责。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小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本组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集体资产管理等事务;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7. 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是指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若干人产生的代表。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1)基本条件。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居住在本村,且有充裕时间参与村级事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善做群众工作,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2)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的组成应坚持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推选方式。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推选;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推选村民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的村民代表,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4)基本职责。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认真行使表决权,提出对本村事务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村民联系,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村民认真遵守和执行。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章程细化明确村民代表资格条件、资格终止、推选补选等情形的具体办法。村民代表名单出现变更应及时向村民公告。

四、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

8. 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民、村民代表和利益相关方开展议事协商。

1)协商内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财产处置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的落实;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民代表等协商主体提出需要协商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等方面。

2)协商形式。充分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积极开展村民议事协商活动。鼓励采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民主协商。

3)协商主体。村级协商应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协商事项利益相关方组成。根据协商事项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

4)成果转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村民、村民代表以及利益相关方落实协商结果。

9.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

1)会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所作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2)会议召开。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会议职权。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和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10.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会议召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2)会议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3)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会议职权。其职权主要包括: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非本村户籍人员能否在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参加选举;补选出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以及村民会议授权事项。

5)会议程序。参会人员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参考的方案;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做好表决记录,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会议小结。

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参会代表签字等。

五、规范民主管理和监督

11. 村民自治章程。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通过的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综合性规范。制定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兼顾本村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文化底蕴等情况,做到文字简洁明了、易懂易解易记、便于遵守执行。

1)基本内容

组织规则。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会议制度等;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职责、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等;村民小组的划分和村民小组长的产生办法和职责等;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基本权利和义务、村干部的行为规范等;

经济管理。即经济发展、土地管理、生产服务、财务管理等;

社会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即宣传教育、社会治安、人居环境、公共卫生、移风易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

2)制定基本程序:

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广泛讨论并集中意见,拟定村民自治章程;

提交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张贴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实施与监督。村民自治章程的实施,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具体负责。

12. 村规民约。是指生活在同一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的村民商量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制定和修订,应坚持合法、民主、讲实际、易执行的原则。

1)具体内容

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等;

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实施垃圾分类,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2)制定基本程序

宣传教育,提高认识。主要是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讲清村规民约的性质、作用,制定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

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召开各种会议,组织村民结合本村具体实际,反复讨论,提出本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集中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各村民小组集中村民意见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拟定本村村规民约的草稿,公开征求意见,再讨论修订;

召开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使其具有约束力;

张贴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3)实施与监督。健全村规民约检查制度,由村干部和村内德高望重、热爱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老党员、乡贤等组成检查组,负责具体检查落实

13. 村务公开。认真执行《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行村级事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根据村民需要改进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及时公开。

村民委员会需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村务公开栏,并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网络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在各村民小组(自然村)增设固定村务公开栏(墙)。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支持通过互联网+”公开模式,充分利用微信群、阳光村务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

14.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监督事项包括:村务决策执行、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各级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等,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收集村民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跟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合理建议的落实,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管理建议。

六、规范村民委员会内部管理

15. 健全村民委员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财务管理、学习教育和廉洁自律等制度,规范村民委员会工作程序,理顺与其他村级组织的职责关系,加强村民委员会内部管理和规范运行。其基本工作制度包括:

1)议事决策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村级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决策前开展充分协商。

2)目标管理制度。建立村民委员会及成员的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3)月度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工作例会。

4)日常考勤制度。严格落实坐班、值班和去向公示、考勤登记等制度。

5)为民办实事制度。每年初通过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村民等意见建议,确定年度重点办理的民生实事。

6)走访群众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联合村党组织成员、专职网格员等,建立分片包户常态化走访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实现走访联系群众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全覆盖。

7)报告评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述职述廉述法,并接受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8)教育培训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教育培训课程体系,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乡村振兴、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村级小微权力运行、五社联动、组织动员和议事协商能力提升等内容,组织系统学习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集中培训,村民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乡镇(街道)组织的专业能力培训。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工作实际,加强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教育培训。

16. 加强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村民委员会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直接保管印章。

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不得开展营利性民商事活动,并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 规范代码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格式规范命名。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管理,规范使用代码证书。

因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并补选后,村民委员会应按程序申请更换信用代码证书;因村范围调整、撤并等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申请办理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18. 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村务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七、规范为民服务方式

19. 规范阵地建设。按照每百户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综合服务设施。推行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村民服务和活动空间不少于70%。村综合服务设施入口处应按规范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块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

20. 提升服务效能。推行一门受理、一站服务、全科社工服务模式,主动为本村有需要的村民尤其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协助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农村三留守等特殊群体关爱帮扶服务体系。协助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农村社区设点服务。

21. 开展志愿服务。加强村级志愿服务建设,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常态化开展邻里守望、扶弱济困、助老护幼、文体活动、环境保护等志愿服务。

加强与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拓宽志愿服务活动领域,提升志愿服务专业水平。

22. 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公益慈善、治安巡逻、文体娱乐、矛盾调处、老年人关爱、邻里互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社区社会组织,并引导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与服务。支持协助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

23.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民代表经常与联系户沟通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两委反映。建立健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发现机制,针对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家庭、高龄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一户多残和依老养残等对象,实行一户一档一策

24. 健全联动融合机制。村民委员会应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推动村民自治架构与抓管带组织体系、网格化治理机制有机衔接。充分整合治理服务资源,推动风险隐患、矛盾问题、民生需求通过网格化治理机制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应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处置能力。

 

 

 

 

 

 

 

 

 

 

 

 

 

 

 

 

 

 

 

 

 

 

 

 

 

 

 

江苏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922日印发